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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線路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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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旅行社首先有產權的門面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門面房;門面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1)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2)傳真機、復印機; 。3)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申請開辦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開辦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辦公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法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公司章程; 。4)驗資證明; 。5)辦公場所的證明; 。6)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適用《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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